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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治欠薪出硬招!石家庄出台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五金机械网】 时间:2019-09-0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为预防和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近日,石家庄市政府会议通过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在各类工程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制度。


什么是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含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分别按承建工程项目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工资保证金账户缴存的资金。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缴存资金,替代工资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主管部门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驻石国家、省属单位及市以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收取和管理,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收取和管理。
将这类单位记入失信台账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缴纳工资保证金信用制度,将未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的单位记入失信台账,不定期进行通报。


这类行为将被记入拖欠工资记录
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对本项目用工管理、工资支付负总责,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按月足额发放工资。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拖欠工资的,均记入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拖欠工资记录。
不得挪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超限额收缴、违规挪用、无故拖延返还工资保证金的,对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这些情况可动用建设单位缴存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动用建设单位缴存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使用保单保函的,向开具保函的银行、保险机构发出书面索赔通知书,按核定工资额计提工资保证金。
(一)建设单位未缴存或续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造成工资拖欠的;
(二)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行为,造成工资拖欠的;
(三)需使用建设单位缴存工资保证金支付工资的其他情形。


这些情况可动用施工总承包企业缴存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动用施工总承包企业缴存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使用保单保函的,向开具保函的银行、保险机构发出书面索赔通知书,按核定工资额计提工资保证金。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未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工资,造成工资拖欠的;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拖延或拒不履行支付工资义务,经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三)施工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造成工资拖欠的;
(四)需使用施工总承包企业缴存工资保证金支付工资的其他情形。
满足这些条件可返还工资保证金
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6个月且缴存企业在施工现场公告无拖欠工资情况10日期满后,缴存企业可向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提出返还申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建设单位在该工程项目中按规定预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施工总承包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应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办理完毕工资保证金返还手续。
提高失信单位的缴存比例
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在收到书面告知书10个工作日内办理缴存工资保证金手续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其进行信用风险提示。对经信用风险提示后仍拒不缴纳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其记入缴纳工资保证金失信台账,在办理该单位其他工资保证金缴纳手续时,提高缴存比例,按应缴纳金额的200%收缴(金额不受单个工程项目缴存金额上限限制)。


对失信单位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定期将缴纳工资保证金失信台账通报给同级行政审批、住建、水利、交通运输、园林等行政部门,对失信单位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在项目审批、政府优惠政策、资质审核、招投标和市场准入等方面予以限制。
这类失信单位将被列入“黑名单”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失信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违法问题,依法处理;符合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列入“黑名单”,对相关单位及人员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税收优惠以及交通出行、高消费等方面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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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市人社局
责编|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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